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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安全的法律保障

来源:
人民网-法治频道
2018/06/1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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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家庭应急网》讯,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根据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了相关的举证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和保障家庭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和措施,有利于切实保障婚姻安全,充分体现公平正义。

  一、新解释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合理公正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要求:“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既是法律的内在本质要求,也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新解释把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界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妥善协调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二、新解释全面强化了对婚姻安全的保护,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的要求落到了司法实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问题,在多种场合发表了关于家国关系、家庭功能、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庭文明、家庭美德和家风等问题的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我们要认识到,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切实注重和保障家庭。新解释落实了对婚姻家庭予以特殊保护的宪法精神,按照婚姻法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和本质要求,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有效地保障了婚姻安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和保障家庭的讲话精神落到了实处,适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新期待,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婚姻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新解释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和与时俱进的精神。新解释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注,以高度负责、科学严谨的职业精神,以司法为民的情怀,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做了符合法理、顺应民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并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确定具体的标准,尤其是对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做出清晰的厘定。这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针对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现象,做出了有关第24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当时使夫妻双方恶意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法院在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个别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要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

 新解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再明确,无疑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所作的与时俱进的补充和修正。这一补充和修正并不否认,对于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要按照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精神予以处理,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四、新解释循法理合民意,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为弘扬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与理应寓于法律规范中,形成操作性比较强、可执行、可裁判的规则。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其核心就是要处理好法理与民意的关系。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欠债还钱”、“冤有头债有主”,是天经地义的道德要求,是公众常识和社会习惯。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谁主张谁证明”则是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要求。新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既遵循了法理的一般要求,也完全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较好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需要法律、道德、习惯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我们期待正在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编能够在汲取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服务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作者: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 李明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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