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应急在中国(十八):山东规定]《中国家庭应急网》讯,山东省政府发布第285号令,规定全省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同时,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令第285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高度关注。目前,我省有高层建筑2.1万余栋,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有326座,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这些高层建筑在展示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消防安全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带来了很多难题。省政府制定出台《规定》,对于完善我省消防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二、如何界定高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具体包括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何加强高层建筑应急逃生措施?
《规定》要求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同时,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