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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伤害游客本人是第一责任人

来源:
九江日报
2018/11/12 16:35
浏览量

 

作者:中国家庭应急网来源:九江日报 浏览次数:2039 日期:2015年5月8日 21:06
 

 

 《中国家庭应急网》讯,随着法定假期和出游人数的增多,旅游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也越来越多,多数游客在事后都会向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索赔,那么,这种索赔的胜算能有多少?

 在一次由单位组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短途二日游中,张先生携妻儿在山中行走时,年仅3岁半的儿子突然从山道护栏的空隙处滑出路面摔了下去,张先生随即钻过护栏意图拉住儿子,不想重心失稳竟翻身跌落悬崖,终因伤重不治身亡。

去年12月,张先生家属向法院起诉,认为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分别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而法院判决认为,景区管理公司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仅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侯欣琳表示,随团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以及进入风景区前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意外发生后,导游当即知晓并赶往事发地点,协同他人共同对张先生进行救助,并陪同护送张先生就医,其间没有任何延误救助或救助不当的地方。

 而景区管理者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因为:有新闻报道表明,景区管理者明确表示,当地安监部门已经要求对景区内栏杆进行加密加固等整改,由此可以确认,栏杆间距较大存在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侯欣琳说,张先生作为对外界辨识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周围环境危险与否以及钻出护栏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正常的判断。虽然事发突然及救子心切,但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存有的过失,也不能因此加重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上海市一家贸易公司出资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为魏大爷等49名社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雁荡山三日游”。行程最后一天,83岁的魏大爷在一处石头台阶上摔倒并翻滚至落差约10米的碎石地上,造成颈脊椎损伤及双侧共7根肋骨骨折等伤害。

 去年7月魏大爷向法院起诉,认为贸易公司随团人员除了关心销售外没有关心随团人员的安全,旅行社在明知参团人员多为老年人的情况下仅配备1名导游,景区管理公司在事发地点没有设置护栏,三被告在安全保障上都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贸易公司、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分别承担25%、15%和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魏大爷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自身负有对行走的路面状况给予充分注意的义务。魏大爷参团出游并未寻找亲属陪同,途中也曾拒绝他人的搀扶。因此,魏大爷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侯欣琳表示,游客一旦在旅行中发生人身损害,想要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中国家庭应急网》特别提醒广大旅游爱好者,从上述案例来看,虽然旅行社和景点管理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但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游客才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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