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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来源:
互联网
2019/04/12 16:22
浏览量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已经 2017 年第 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年 7 月 25 日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7 年 7 月 25 日印发

============================================================================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海事大学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回校参加考试的结业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执行纪律处分必须与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广大同学要坚持正面教育,树立正气,反对歪风;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诚恳帮助,使其正视和改正错误。

第四条 坚持依法管理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必须依法维护学校纪律和学

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依法处分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管理与审批

第七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依程度轻重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处理本细则规定的“学习管理类错误”以外的违纪学生,必须具备如下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区队(班级)处理意见、中队处理意见、学院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中队处理意见要有中队负责人签字,学院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有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2.处理“学习管理类错误”的违纪学生,根据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考人员的书面判定,以及其他书面举报情况,经教务部门调查属实后,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条 纪律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一)处理本细则规定的“学习管理类错误”以外的违纪学生,具体处理程序和权限按下列条款执行:

1.各学院有权对违纪学生作出记过以下处分,各学院将处分的原始材料及处分决定(一式八份),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本科生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研究生上报研究生院备案,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予以全校公布。因情节严重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本科生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予以全校公布。

2.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有权对违纪学生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因情节严重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予以全校公布。

3.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本科生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结果予以全校公布。

(二)“学习管理类错误”的处分权限,涉及本科生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涉及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按下列条款执行:

1.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

第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或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均为 12 个月。处分期满后,由本人向学院书面提出期满解除处分的申请,学院研究同意并作出鉴定后,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条 处分自违纪现象发现之日起,一般应在 15 日内公布处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需经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和各中队都要做好处分过程记录。各学院和学生工作部要分别做好处分登记。学生受处分、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部保存,需真实完整的归入本人档案及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 8 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政治类错误及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对组织或参与各种非法活动者的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学习管理类错误

第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警告处分;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不带有效证件,经劝阻无效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迟到超过考试入场时间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入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且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2.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3.交卷后再返回更改答题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6.考试过程中未经考务人员同意,传、接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7.利用考卷未交允许离开考场的机会,在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8.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在答卷前交换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9.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加分资格、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由他人协助实施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6.三人及以上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7.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8.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如发送、传递、接收、听、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2.买卖试题或答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3.为作弊组织者或考生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由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违反实习纪律作如下处分:

1.不请假而私自漏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国内实习,未经允许擅自下船、在他处逗留或回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留宿他人在船上过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等妨碍船舶正常运行或影响正常实习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实习期间有走私或在境外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不听船上或带队人员指挥,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对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国外实习,未经允许擅自下船、滞留国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遵守课堂纪律、教室、自习室、实验室、图书馆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按选课要求恶意选课或删除他人已选课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 日常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二十五条 对打架事件中相关人员的处理:

1.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使用或试图使用凶器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导致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起哄者:

在打架时纠集学生起哄或参与起哄,导致事态发展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群架组织者和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打架以后威胁、恐吓受害人的加重处分。

8.在打架过程中,同时犯有本条各款所列的打架行为的几款者,要给予所犯款项中最高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参加集会或在其他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偷窃、诈骗、侵占、贪污、强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伪造票据、证卡,冒领别人物品、伪造他人签字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禁止学生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首次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两次以上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行娱乐活动未赌博但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规用电、私拉电线及使用各种炉具等影响安全者的处理:

1.违规使用或存放电炉、加热器、电褥子、电暖器、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炉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明火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因违规用电、使用明火导致线路或物品起火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校园内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或宿舍吸烟,造成严重后果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酗酒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的处理:

1.未经允许,一学期内私自漏宿三次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四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返校,按以下情况处理:

1.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 1 天以上,2 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 3 天以上,4 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 5 天以上,8 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 9 天以上,13 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 14 天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值班不认真负责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或写出的通知、通告、布告、板报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违反学校的规定,焚烧、摔砸物品、破坏公物、严重影响生活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到其就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动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通过手机、互联网络散布、传播不良信息或诋毁、诽谤、骚扰他人以及恶意攻击公共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违纪学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违纪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检举人、证人等恐吓、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航海类专业学生应严格遵守《大连海事大学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一学期内三次违反《大连海事大学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四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其他类错误

第四十四条 对妨碍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的处理:

1.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当事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卖淫、嫖娼或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有违社会公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进行性骚扰,或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观看、制作、存放、传播黄色录相或淫秽书刊,打黄色电游,隐匿不交淫秽物品,涂写、勾画淫秽语言、图画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侮辱、威胁、打骂学校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及有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包括而又违反了上级或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处分;没有类似条款对照而又确应给予处分者,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字样,均包括此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考试”包括课程考核、各种水平证书考试及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连海大学字〔2009〕535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商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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