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应急网》讯,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关于“避让”条款的内容:
一、第三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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