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应急网-危险商数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避险场景

hedging scenarios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资讯详情

酒驾醉驾的处罚对党员、公职人员和公民的代价有多大

  • 分类:外出避险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2-05 21:53
  • 访问量:

酒驾醉驾的处罚对党员、公职人员和公民的代价有多大

【概要描述】

  • 分类:外出避险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2-05 21:53
  • 访问量:
详情

       中国家庭应急网-危险商数网北京2023年12月5日讯:近日,酒驾最新检验标准发布,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截图


  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
  01
  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
  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02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03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新检验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42430-2023)国家标准。
  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酒驾
  国家发布了最新标准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有什么变化?
  
↓↓↓
  1
  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的含量分为三个等级,而旧国标只分为两个等级。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说,只要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2
  新国标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3
  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饮酒驾车面临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饮酒醉酒驾车处罚如下:
 
 饮酒驾车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来源:光明网、检察日报正义网2023-12-05 20:18

 

  中纪委对公务员酒驾、醉驾的处分规则和最新态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很多人抱有的侥幸心理,不仅害了自己,还伤害了别人。关心了许久的玛莎拉蒂案就是典型,藐视法律,践踏生命,再多的钱也买不回那么多家庭的幸福生活!各个国家对酒驾问题也是花式处罚,快看看我们国家的处分规则和酒驾成本公布!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有没有类似经历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公众号重磅文章《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会受什么处分?》,对党员干部、公务员酒驾、醉驾的处分予以了明确。
  文章提到:在黑龙江、山东、湖南、河南等地,屡有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被纪委监委通报。他们当中,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公立医院医生,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醉驾严重触犯刑律而被开除党籍、公职。
  
酒驾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驾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线索来源
  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酒驾的信息录入公安局治安处罚系统后,纪委监委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数据比对,实时抓取到了这个线索。“大数据+监督”平台集纳了当地39000余名监督对象基本信息,党员干部和监察法规定的6类监督对象都被囊括进来,并且采集了涵盖公安、民政等28个部门、10大类68小类206项共计10万余条监督执纪数据。在这个平台上,有一个“协同反腐”的功能模块,可以实现与各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系统的数据导入和抓取。
  “各部门实时导入的数据中,一旦有党员、干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我们都会抓取到。”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数据导入平台以后,平台自动对比行政处罚和监督对象数据库,提取出本批次行政处罚数据中的监督对象信息,经与公安机关详细核对无误后,纳入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镇(街)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
  
接下来,带您盘点一下酒后开车那些恐怖的成本
  一、先看看法律上,对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酒驾出事故, 保险赔不赔?千万不要以为你有全险,就没事,大错特错!
  对于商业车险来说,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赔。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对于交强险来说,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以上说明,商业险不赔、交强险仅在保险的有限范围内赔偿,然后还要向酒驾者追偿。超出之外的所有赔偿,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担,因为你的酒驾行为,造成家庭也跟着受牵连,得不偿失!
  三、酒驾的经济成本,可能让你分分钟倾家荡产!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2018年的赔偿标准,以上海为例:
  2017年上海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96元;
  死亡赔偿金:城镇 = 1,251,920 元(最高额),这金额还不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四、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第一时间报纪委
  2018年2月,武汉市公安局出台《依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八项措施》,是武汉史上最严格“酒驾醉驾”打击处罚措施。
  武汉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民警现场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只记录当事人基本个人信息及违法事实。即日起,对个人的追处将更加严格。
  查办酒驾类交通违法,除调查案件基本事实外,还将重点核查违法行为人身份、单位和政治面貌。
  在依法处罚基础上,属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抄告其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的,第一时间报告市局警务指挥部,并由市局通报市纪委,对违法行为人开展党纪政纪追处。
  五、“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
  此外,公安机关将与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及时转递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目前武汉警方已将7797条数据发送给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
  六、律师、医师吊证,法检、公职人员双开;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这个就不多说了,醉酒驾驶,尤其是造成事故致人伤亡的,已经触犯了很多法律法规,当然就不再有资格入党、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和考军校了。
  律师、医师可吊销执业证。
  法官、检察官、公务员、教师等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党籍和公职。
  而广东省还规定,公务员涉嫌醉酒驾驶将被“双开”,并终生不能入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
  醉酒驾驶已经被列入刑法,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因此会影响政审的通过。
  如果这时候女朋友已经顺利取得签证准备飞往大洋彼岸,而醉驾司机还在为签证急的焦头烂额,想想就让人觉得悲哀。而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拒签。
  八、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因此,醉酒驾驶肇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司机,在被执行刑罚期间就无法作为法人代表开公司了。
  九、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家庭成本,子女受牵连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里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最最重要的是,他人醉驾被抓或者出事,作为朋友你可能也要担责,以下三种情况,你也跑不掉:
  明知醉驾者驾车而乘坐,出事故后乘坐者需要自担部分责任;
  明知对方驾车,而极力劝酒导致事故发生,劝酒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醉酒,仍然把车辆借给醉酒者,导致对方酒驾出交通事故,那么借车者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恐惧吗?害怕吗?
  那么就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平安无事!

  来源: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 发布时间:2020-12-10 02:18:53 

   [免责声明:本资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家庭应急网-危险商数网只是展示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喜欢就多一次点赞多一次分享吧.gif

 

 

中国家庭应急网危商科普中心 

 

关注危商网  人生更平安!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平安钥匙            安全防线            健康要素          避险场景            本站专题            联系我们 

 2018 Copyright ©   中国家庭应急网 版权所有   邮箱:china@jtyjw.cn   地址:中国.南昌.西湖区抚生路388号   邮政编码:330025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昌

 2018 Copyright ©   中国家庭应急网-危商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赣ICP备14007432号-1 危险商数.网址

 

这是描述信息
这是描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