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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2018/08/06 17:30
浏览量
作者:中国家庭应急网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浏览次数:16 日期:2015年12月28日 18:51
 

       《中国家庭应急网》讯,12月20日11时40分,广东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发生人工堆土坍塌,初查致33栋建筑物被掩埋或不同程度受损。来自灾害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最新消息,截至23日,确认失联人员为76人。

  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对抢险救援作出了重要批示。现场抢险救援正在紧张进行之中。

  “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事故总量持续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教中心主任何国家沉重地说。这番话,来自于他11月26日在2015年第九届北京安全文化论坛上的发言。

  “目前90%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何国家说,“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发展观念树得不牢,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晓率低,对安全生产隐患辨别力、应对能力不足,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匮乏,全社会参与、监督、支持、推进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尚未形成。”

  鉴于此,多位专家在论坛上呼吁,全社会应积极培育先进的安全理念,推进加强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建设、科学化管理和规范化运行。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安全事故时有发生。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及四起煤矿较大事故。通报称,2015年10月底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1起重大事故和4起较大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但从全国而言,形势趋于好转。此前9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月至8月,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下降,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

  “1月至8月,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3.5%和38.6%,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8.2%和10.6%,重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77.8%和77.9%,连续29个月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黄毅说。

  同时,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51起、死亡86人,同比分别下降24%和17%,60个重点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攻坚前同期分别下降20%和19%。

  尽管如此,事故仍处于高发态势。多位专家认为,多数安全事故主要源于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比如,今年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刚刚发生,山东淄博8月22日晚又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致1死9伤。

  仅仅8天前,淄博市对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市还展开声势浩大的安全大检查,提出要以“零泄漏、零火灾、零爆炸、零死亡”为目标,全面摸清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报道,事故发生前一天,山东省派出的安全生产督查组刚离开淄博市。督查组前脚刚走,后脚就发生了致人死伤的爆炸事件,难免令人质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

  而事实上,天津港“8·12”事故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也发现不少问题。比如大检查存在“上热下冷”、“政热企冷”的现象;部分地方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基础依然脆弱,全国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小矿山、小化工,仍占总数的80%以上等等。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除安全意识淡薄外,有些还涉及更深层次的腐败问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万鹏飞教授以天津港“8·12”事故为例说:“这个事故之所以发生,在制度层面,未履行国家应急法的相关要求。更主要的是,最后还查出存在腐败问题,而腐败是安全的大敌,往往能让制度形同虚设。”

  

      应急预案束之高阁

  多位专家认为,企业应认真吸取一些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应加强监管,尤其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安全生产的各项预防工作做到实处,把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

  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且逾期未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可现实是,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不少单位认为,事故是由偶然因素引起的,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意外事件,不好预测,难以预判。因此,不少单位并不重视编制应急预案。

  按理说,单位在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前,需要开展风险评估,以便有针对性地编制预案,可不少单位还做得不到位,结果是,编制出来的应急预案,在针对性、实用性、预案之间难以得到很好的衔接。

  更有甚者,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即有些单位表面重视应急预案的编制,方方面面考虑周全,似乎算无遗策。但实际上,不少单位把编制好的预案束之高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巡视员雷长群在论坛上举了这样一个痛心的案例:“有一个单位出现安全事故后,我们调查的结果是,这个单位不但编制预案,而且都预料到问题的所在。”

  “但让我们感觉意外的是,这个单位的预案是请一个中介机构编制的,而本单位人员既没参加编制这个预案,编制完预案后,也没组织学习、演练。”雷长群说,“结果这个单位付出的代价,是把不少人的命搭进去了。”

  对于此类情况,北京行政学院讲师杨旎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她认为这与当前有些单位对安全生产认识存在偏差有关。“一是有些单位工作重心偏向于‘重事后轻事前,重处置轻预防’的工作思路,结果是‘出事后拿多少钱都可以,没出事故前不愿意花钱预防’,这是事故频发的主观原因。”

  “二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主要还是依赖传统的人工检查,或运动式的大检查,还缺乏相应的科学、客观、有效的预警监测体系,也缺乏健全完善的领导责任追究责任制度等,这是事故频发的客观原因。”

  在论坛上,有关专家反复指出,任何事物的演变,总会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源于单位员工的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源于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但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完全可以通过预案提前发现、予以消除。

   

      安全文化建设不可或缺

  今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就“十三五”时期中国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其中强调指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要在未来5年使安全生产状况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要切实遏制住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全社会、全民增强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素质。”何国家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炳霖认为,要提高安全意识,不能仅靠政府,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不止是政府的责任,而是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责任。特别是生产一线的人,应当对安全事故承担首要责任,而不是不在生产场所的政府。

  在杨炳霖看来,政府的角色不应是直接的管控者,而应是通过一系列措施构建其他个体的主体意识和能力。

  “要积极推进分级监管制度。分级监管就是根据企业的安全水平不同等级的状况,强制不同的监管措施。”杨炳霖进一步解释,“对好的企业给予鼓励,对于不良的企业要增加监管强度,甚至是处罚。采取这样差别性的待遇,才能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外在的激励。”

  “在安全理论和监管体制方式上要有所创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传贵认为,“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要强化基层功能区的监管力量。因为真正的生产行为是在底层,所以要着重强化末梢管理。”

  “以前各地生产安全的监管工作,大量使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方式,从政府、企业、社会一直到基层。虽然政府很着急,但往下传递的过程中却层层减弱,越到基层减弱得越厉害。”李传贵建议,“传统中自上而下的工作应当继续坚持,但还须强调自下而上的工作,两个要有机结合起来。”

  在李传贵看来,自上而下解决的是国家立法、政府监督、企业落实、员工尽责的问题。而自下而上要解决的是要让他们把积极性调动起来的问题,做到企业负责、政府服务、法律保障,这是依法治安很重要的方面。

  “可以推动企业购买第三方社会化安全技术,以管理服务的方式来解决目前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李传贵举例说,推动企业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在北京推行更具优势,因为北京高校、科研单位力量强。

  北京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研究院安全文化研究所所长闫笑非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一方面说明多年来重生产轻安全理念指导下的项目建设、投产和运行,其缺乏生产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置装置、忽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控、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另一方面说明政府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管方式效率低下。

  “要想扭转这种被动局面,一是要尽快补还工业建设项目安全隐患的历史欠账,特别是化工企业、资源采掘类企业等;二是加快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让可执行的法规制度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三是变政府单向监管向全社会监管转变;四是让安全生产理念、制度法规尽快形成一种安全文化,让它渗入企业日常的管理活动、深入百姓的生活之中,让注意安全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这一点才是最最重要的。”闫笑非说。

  从以往经验和教训来看,安全生产不能仅靠企业“自觉”,最主要是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要补安全监管不力课,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不少专家还建议,应切实进行责任追究。因为《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在赋予监管部门权力时,也明确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管者,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来源:《瞭望》新闻周刊,作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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