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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放任传播淫秽视频被同罪处置

来源:
新华网
2018/08/12 02:20
浏览量

 

 

 作者:中国家庭应急网来源:新华网、新京报 浏览次数:1439 日期:2015年12月1日 10:07  

 《中国家庭应急网》讯,微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社交工具,但也有人利用这一平台在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法官近日提醒,此类行为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微信群主疏于管理也将被同罪处置。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据谢某称,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经查,今年8月至10月,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黄色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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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视频,微信群主该当何责?

  第三只眼

  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到群主在技术上的限制,也要具体区分微信群主要交流内容与非法传播内容的界限。

  近日,浙江云和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群主因没有阻止群成员的违法传播行为,被认定为刑事共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微博群、QQ群、微信群等即时通讯工具,如今已成为自媒体时代的社交“圈子”,此类群又具有云储存、信息漫游和截图等功能,以微信群为代表的“圈子”文化逐渐成为网络传播的主流渠道之一。近年来,利用微信群等圈子进行的网络犯罪并不少见,包括网络诈骗、传销、暴恐、传授犯罪方法、传播谣言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类型。不过,最终群主成为共犯的情况却不多见,这是因为,利用微信群的犯罪行为与群主建立、管理群的责任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一般来说,群主是群的创建者,也是群的日常管理者。微信群主的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邀请好友加入、删除群友、更改群名称、设置管理员等。从技术角度讲,微信群主对群友发布的信息,只能选择在自己屏幕上删除,群主删除信息的行为不会影响到其他群友的屏幕显示。可见,微信群之类“圈子”,群主对其他群友表达和传播的控制力极其微弱,既不能删除其他人发送的信息,也不能屏蔽他人屏幕上已发送的信息。微信如此设计目的,或许在于创建开放自由的讨论空间。因此,从群主对群员表达技术控制力来说,群主不宜作为犯罪共犯处理。

  当然,群主还可以通过“踢人”的手段,将违法者赶出群。然而,微信群一般属于“熟人圈”,群友大都非朋即友,群内关系也都比较亲近,相互的表达影响也较封闭,一般很少有群主会主动“清除”那些不守规矩的人。

    浙江的这起判例将群主作为共犯的主要依据应该是2010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对利用互联网组建的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传播者适用传播淫秽物品罪。

    须注意的是,该规定适用前提是“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群,对偶然的或个别人的传播行为,不应适用群主共犯的解释。

    对利用微信群等“圈子”传播犯罪主体的认定不宜扩大,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到群主等管理者在技术上的限制,也要具体区分微信群主要交流内容与非法传播内容的界限。

    特别是在微信群这类半封闭式的“熟人圈”,过度的司法干预和责任连带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反过来影响法律的公信力。(来源:新京报,作者: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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