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应急网》按:
中国人讲究“无酒不成宴”。喝酒、劝酒,这其中都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看看这些案例,你就明白了。
案例一:客人喝酒致死,酒宴主人担责
李某邀请董某及刘某等朋友到家里打牌,中午五人一起吃饭,喝了大量白酒。中间有两人因事离席,剩下李某、董某、刘某三人继续吃饭喝酒。董某酒后坐在沙发上休息,未引起同桌人注意。后来李某妻子回家,发现董某脸色发紫,董某这才被送往医院,结果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酒宴召集者李某、酒宴参加者刘某,分别被法院判决赔偿董某家属3万元和1.5万元补偿金。
案例二:单位聚餐醉酒身亡,不能算工伤
张女士的丈夫老李在登封市参加单位同事的聚会后,被同事送回家,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张女士想到老李是因为单位的事情喝酒喝死的,就想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很快作出工伤认定书:老李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张女士又起诉至法院。2011年10月13日,郑州市中院下发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因为醉酒导致死亡的,不能算工伤。
案例三:“因公”喝酒,喝坏身子只能算自己的
坊间流传有这样一个段子:某县委书记为了跑项目融资,在席间和投资人洽谈,投资人说“喝一杯酒给10万”,结果某县委书记连喝20多杯,第二天酒精中毒住院。为了单位的事、公家的事,喝酒喝坏了自己的身体,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不算。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官说法:朋友聚会喝酒有“注意义务”
朋友聚会,一起喝个酒,怎么会产生法律责任呢?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王斌解释说,朋友间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在喝酒的朋友之间产生了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比如,明知道其中一人已经喝多的情况下,一起喝酒的人没劝阻或拒绝与其喝酒,这就是没有尽到对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
另外,对于已经喝醉酒的朋友,要将其安全送到家,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同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以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期。此外,对于开车的朋友,如果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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