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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失责将失去孩子监护权

来源:
华商网-华商晨报
2018/08/13 15:35
浏览量

 

   作者:家庭应急网来源:华商网-华商晨报 浏览次数:1393 日期:2014年12月30日 14:14
 

一、案例盘点

这些案例主要分为监护人恶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监护人逃避监护责任和监护人丧失监护行为能力等几种类型。

(一)触目惊心的父母虐童事件

2013年5月,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村民杨世海多年虐待、殴打其10岁女儿杨某某的行径被曝光。杨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用毒打、开水烫头、钳子夹手、针扎手指、跪锯齿等方式对亲生女儿进行残忍虐待。

(二)生而不养谁之过

2012年11月16,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内,5名男孩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5个孩子生前长期在外流浪,曾多次被警方送回家,教师也多次到家中走访规劝他们回校上课。但这些孩子的父母大都外出务工或忙于农事,很少与子女交流。

(三)被“遗落”的孩子

2013年9月18,震惊全国的南京饿死女童案公开审理。吸毒女乐燕与男友李某共同抚养两名女童,2013年2月27日,李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服刑。2013年4月下旬,乐燕为两个女儿预留少量食物、饮水后,将她们置留家中主卧内,锁上大门离家吸毒玩乐,直至6月21日案发时都不曾回家,最终导致两女童在家中饿死。

二、法律向失职监护人“亮剑”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暴露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从2013年5月起,就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在江苏、河南、四川等20个地区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其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创新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等是工作重点。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起到震慑作用。

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的设立,是法制对失职监护人的“亮剑”,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三、名词解释: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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