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应急网》讯,脑死亡立法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脑死亡已被科学证实是不可逆转的死亡,病人脑死亡以后,就没有了自主呼吸,抢救脑死亡者对患者起死回生没有任何意义,这个过程反而会耗费很多医疗资源,也增加了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继2015年、2016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今年,连任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再次提出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
陈静瑜代表认为,正如从2010年我国开始器官捐献工作一样,脑死亡立法更多意义上讲,将是中国的一个进步,是社会文明的一个进步。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尽快从法律上给予“脑死亡”认可。
脑死亡浪费有限医疗资源
之所以关注脑死亡立法,是因为作为一名医生,陈静瑜自己经常会碰到一些脑死亡的病人。
“对于脑死亡,现在医学上的诊断标准是十分明确的。脑死亡的病人是没有任何自主呼吸的,尽管很多病人在脑死亡之后仍然在ICU里插呼吸机进行急救,很多情况下,病人的心脏也还在跳动,但是没有任何自主呼吸能力,大脑已经无法复苏。”陈静瑜说。
“靠着一个呼吸机维持着病人的心跳,对死者来讲也是不尊重的。”陈静瑜举例说,“比如一个因为车祸而受脑外伤的病人来到我们医院进行救治,在抢救的过程当中,医生为其插了呼吸机,尽管临床专家通过脑电图等仪器,按照临床标准作出病人已经脑死亡的判定,但很多情况下家属还是不愿意放弃,他们会说,病人的心脏还在跳呢,怎么就说已经死了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直要耗到病人心肺不行了,整个过程会延续很长的时间,也许是一周、两周,甚至一个月。这期间,病人会花掉非常多的费用,自费病人甚至会花掉几十万元。”
除此之外,脑死亡还会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现在大医院ICU一床难求。一些真正意义上值得抢救的病人因为脑死亡病人占用资源,而没办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陈静瑜说。
立法缺失带来诸多法律难题
据了解,目前包括美国、日本等在内,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有脑死亡的立法。全球有大概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承认脑死亡。而在我国,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之一。死亡的界限标准不统一,确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可引起遗嘱纠纷、保险索赔纠纷、职工抚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纠纷、‘不合理’死亡的认定等法律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法律上的继承问题,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以及夫妻关系是否能够自动解除等问题。”陈静瑜说。
陈静瑜认为,脑死亡的立法并不存在太多技术难题。对于脑死亡的判定,临床上的国际标准也很明确,早在15年前国内也有了临床上的标准。此外,中国目前器官捐献是完全跟国际接轨的,整个流程十分规范。一旦脑死亡的病人家属同意进行病人的器官捐赠,会有红十字会器官捐献方面的协调员等来完成各种手续,获取器官之后,受捐献者都会进入一个注册网络的分配系统。通过这个网络系统,能够进行分配,直至外科医生进行器官的获取,进行移植手术,挽救更多的病人。
立法并非没有群众基础
陈静瑜代表已连续三年呼吁脑死亡立法。相比之前两年关于脑死亡立法的建议,今年,陈静瑜的建议更有针对性。比如,作为对相关部委的回应,重点调研了社会基础方面的情况,让相关部门了解中国脑死亡的现状以及社会公众的认识程度。
陈静瑜告诉记者,从2010年开始,中国开展了公民的心脑死亡器官捐献。这几年以来,器官捐献工作步伐的发展得非常快。数字显示,2016年,我国完成捐献4080例,捐献器官11296,占累计捐献总量的41%。去年,更是有超过5000多个心脑死亡的病人做了器官捐赠,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病人属于脑死亡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讲,大部分病人家属认可了脑死亡,这说明我国有广泛群众基础。”
一个器官移植医生提出脑死亡立法,曾有人提出质疑是不是有利益在其中。对此,陈静瑜坦言,真正意义上来讲,脑死亡立法不是为了器官捐献,更多地是尊重死者,减少家庭负担,节省医疗资源。
“总之,在国际上脑死亡立法是一个趋势,卫生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呼唤脑死亡立法。为了司法实践和医学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可以预期,在脑死亡立法以后,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获得重生机会。”陈静瑜说。本报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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