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977 日期:2015年5月9日 19:54
《中国家庭应急网》讯,近日,由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引发的“路怒症”现象备受关注。带着愤怒情绪驾驶机动车,俗称“开斗气车”,国外称为“攻击性驾驶”,在交通违法行为上表现为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强行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2012年以来,这类行为的发生率及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显示,因“路怒症”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共导致事故起数8.02万起,上升4.9%,2014年又上升2.4%,今年1至4月份再上升3.7%。
带着愤怒的心情驾车、故意用不安全或威胁安全的方式驾驶车辆,或在驾驶中对其他交通出行人实施威胁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曾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三个城市随机抽取900位司机开展问卷调查,约35%的司机承认自己属于“路怒族”,在驾车时出现过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争道抢行、连续鸣笛催促前车等驾驶行为,也曾因此发生过交通事故,甚至与其他驾驶人、行人发生肢体冲突。
针对攻击性驾驶等“路怒”行为大量增多的问题,近年来,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整治。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底,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强行违法占道行驶和不按规定让行等“路怒”违法行为共计1.04亿起,其中,强行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行为查处量逐年上升,由2012年的196.6万起上升至2014年的405.2万起,今年1-4月份强行违法占道、超车违法查处量上升10.23%。
“路怒”是心疾,既不利于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又危害他人与自身的人身安全,由此引起的攻击性驾驶行为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为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请司机朋友们自觉克服“路怒”,不占道、不抢行、按道行驶、礼让文明行车;路遇“路怒”,理性平和,不开斗气车,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针对“路怒”引发的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追究“路怒”症的违法责任。
《中国家庭应急网》友情提醒“路怒族”:上车调整心态,情绪留在车外
一、要善于释放自己的负面情绪,根据自己的喜好,平日里打打球、健身、跑步,做一些“在阳光下的运动”。
二、上车之前,就要调整自己的情绪,把情绪留在车外,告诉自己开车去哪里的目的,也可以写张纸条做提醒。
三、上车后,可以放点轻松愉快的音乐,当然,有些植物的芳香,比如,牡丹、玫瑰,也是可以舒缓情绪的,可以放到车里或者当茶喝。
四、要调整心态,坦然面对堵车,可以试试深呼吸,也就是“醒着的睡眠”。
五、假如碰到有人挑衅,要学会稳住自己情绪,告诉自己此行的目的,在起冲突前数几个数。
六、如果一切都解决不好,严重影响他人生活,那么去看看心理医生也不妨是个选择。
【附】:
人民日报刊文评女司机被打:两人公共意识极度缺乏
我们时刻需要回答: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是否给予了他人规则会被遵循的安全预期?
近日,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网络上出现了海量评论。违规变道显然不是打人的理由,男司机的行为自然会由法律予以处置;但女司机违规变道,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自己变道是没问题的,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涉及在公路等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规范。需要追问的是:从法律的视角,我们如何看待路权?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如何遵从规则、维护秩序?
公路是一个最需要讲求先后秩序的场所,否则必然导致交通效率低下,交通事故频发。因此,我们在公路上设定并分配了路权,如转弯让直行的规则等。谁拥有路权,谁就有优先通过的权利。一般情形下,有路权的人没有让路的义务;相应地,无路权的人,有不干扰拥有路权的人的义务,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交通规则。更重要的是,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遵守这种规则,给其他人以稳定的预期,使拥有路权的优先安心、快速通过,这是形成良好而有效的交通秩序的前提。
现代社会面临着越来越繁忙的交通,对他人遵守规则的预期,在保证交通顺畅方面显得极其重要,但这种预期的形成却非常不易。因此,谁破坏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预期,就应该重罚谁。影响路权拥有者正常通行的随意变道行为,不仅破坏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预期,还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法律对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设定相对较轻,责任落实也存在证据障碍。现在,随着行车记录仪和摄像头等固定证据的设备日益增多,法律因缺乏真相而不能实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更需要在责任的设定上做出综合权衡。
从制度层面看,人的公共意识虽然体现了道德水准,但其形成和固化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和引导。此次成都事件中女司机随意变道,双方极端“路怒”,完全不顾及对他人及社会的影响,显示了公共意识的极度缺乏。交通规则要求,公路上的变道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虽然随意变道、强行超车等现象平常较为多见,大家似乎见惯不怪,但无论作为一种交通规则还是公共场所的规则,不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是最基本出发点。而“路怒”的双方把公共领域作为争斗的场所,当他们开始在马路上竞逐时,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双方,而是严重的违法者。这种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非常明显,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公路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公路上存在的问题,在社会其他领域也会存在。社会的正常运作需要规则,规则需要被遵循,在与他人交往或交易时,如果不能产生安全预期,社会的运行成本必然高昂。而缺乏公共意识的行为目前并不少见,如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广场上集体扰民,马路上随意变道、“路怒”行为等。一些人仅关注一己私利,把公共场所视为私域,无视他人存在,不尊重他人权利,这是公共场所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为维护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秩序,我们随时需要回答: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是否给予了他人规则会被遵循的安全预期?
在塑造国民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方面,制度应该更有作为。需要强调,公共场所的行为不影响到他人,这是每个人的责任。(作者为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原标题:公路是现代社会的镜子(新论)应飞虎《人民日报》(2015年05月08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