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应急网》2015年7月1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听力、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听力、言语交往活动。听力残疾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言语残疾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小儿麻痹后遗症、截肢、缺肢、短肢、四肢畸形、侏儒症、脊柱畸形、骨关节和肌肉疾病及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等。肢体残疾分为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和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智力残疾分为重度(一级、二级)、中度(三级)、轻度(四级)。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分为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
凡有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或称复合残疾。(来源:成才知心网,原标题《中国残疾人有哪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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