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应急网-危险商数网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当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在这里提出了一个“苗头性问题”概念。很多腐败干部为什么会送上审判台、押上断头台?原因之一就是:腐败分子本人并不将“苗头性问题”当回事,而包括纪检在內的组织和领导亦没有将“苗头性问题”当作问题来抓。所以,有的腐败分子在出事后这样说:“当时要是有传媒的大胆监督,要有纪委的及时诫勉谈话,要有公民的及时举报,要有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要有规章制度的制约,要有亲朋好友的及时提醒……又怎能走上腐败之路?”还有的腐败分子在法庭上说:“假如我当年第一次利用职权,将国家的房子无偿送人的时候,报纸把我揭露出来,或者检察机关马上设立特别检察官,对我进行调查,我何至于弄到今天这步田地?大不了二三年徒刑而已,更不要说如果有严厉的监督机制,我压根儿就不可能有腐败的开始。”
那么,什么是“苗头性问题”?一般来说,大致当一个领导干部出现以下这些“情况”时,就可算作是“苗头性问题”了。
第一, 若一个领导干部“口碑”极多又极差时,就可以算是一个 “苗头性问题”了。
将此作为“苗头性问题”的“根据”:群众的“口碑”是民意的晴雨表,是老百姓对领导人官德的一种口头评价。当群众的利益受到当官的损害而又无可奈何、无处申诉时,往往就用“顺口溜”来表达,用“外号”来反映。譬如,那个被送上断头台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还在阜阳市地方任职时,有关他的负面评价就在省内一些地方流传。当地就有这样一句民谣:“只要反腐不放松,迟早抓住王怀忠!” 许多贪官,在他们出逃前或落网前就有许多外号,如“财色厅长”、“恶霸局长”等。 山西省绛县法院原副院长姚晓红,不仅生活腐化到喝人奶的程度,而且残害群众的胆量恶性膨胀,于是人们赏给他两个绰号:“三氓院长”(文盲、法盲和流氓)和“活阎王”。这类领导干部应该说是可疑了,应该算作是一个“苗头性问题”的“问题”了。
第二,若一个领导干部的家族系统都当官、都暴富时,就可以算是一个“苗头性问题”了。
将此作为“苗头性问题”的“根据”:“家族式腐败”是社会转型中最常见、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当今中国社会腐败现象中的一个具有“特色性东西”,但是,一定要注意我的“家族系统”和“都当官、都暴富”这两个“前提条件”。俗话说得好:“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广东的于飞和他的两个女儿、一个女婿,北京的陈希同和他的儿子陈小同,原广东人大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和他的儿子、女婿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与他的女儿女婿、原浙江省常委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鸿运及其儿子、原云南省红塔山集团董事长褚时健和他的女儿褚映群,原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和她的儿子刘博,广东湛江原市委书记陈同庆及其儿子陈励生,沈阳大案中的慕绥新及其前妻、女儿、女婿,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云南省政府副省长、省长李嘉廷及其儿子李勃 ……这些腐败案件,实际上都是“家族式腐败”的翻版。这类领导干部应该说是可疑了,应该算作是一个“苗头性问题”的“问题”了。
第三,若一个领导干部的子女或夫人莫名其妙地出了国,在国外还有“资产”或一掷千金时,就可以算是一个“苗头性问题”了。
将此作为“苗头性问题”的“根据”:贪官外逃是当今腐败的一个重要特点,“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是贪官外逃的最常见的形式。更有意思的是,贪官外逃都是有准备的“分步走”的方式:出国探路、海外安家、资金转移,一般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暗度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解决了这些后顾之忧”后,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静观时变;一有风吹草动,便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所以当位高权重的官员夫妻一方移居长期不归、又不离婚,或是其毫无资金来源的子女能买豪宅、能上赌场豪赌、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这类领导干部应该说是可疑了,应该算作是一个“苗头性问题”的“问题”了。
第四,若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富朋友”、没有“穷朋友”,整天只是围着“款爷”转,就可以算是一个“苗头性问题”了。
将此作为“苗头性问题”的“根据”:因为如今的“时尚”是大官要傍大款,大款要靠大官,一个手中有权,一个手中有钱,亲近是大官与大款彼此进行权钱交易的必要条件,是他们产生“共同致富”的基本前提,对此,被人称之为“政治暴发户”、“经济暴发户”的原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对一个大款说得就非常坦率:“你在商界需要权力支持,我在官场也需要经济支持,我支持你赚钱,你支持我从政,我官越做越大,你钱也越赚越多”。广西巨贪李嘉廷在事发之前的“朋友”都是“款爷”,都是有钱人,因而是他们的“坐上客”,所以昆明一位老板为此而断言:“我用脑袋担保李嘉廷早晚会出事。他经常来‘海鲜街’吃饭,包括宴请他的私人朋友,都是由老板们买单。那些老板是什么人,为什么愿意这么做,我最清楚。他们是从来不白花一分钱的。”此老板说得一点都不错。所以凡只交“有钱人”做“朋友”的、经常出入宾馆酒楼的,就可以算是一个“苗头性问题”了。
第五,若一个领导干部的周围经常有漂亮的、时髦的女郎出入,外出公干、考察都有靓丽的女子相伴时,就可以算是一个“苗头性问题”了。
将此作为“苗头性问题”的“根据”:时任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讲话“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胆大包天、无法无天的地步。”有人统计,时下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有“情妇”,这个数字不一定精确,但贪官与情妇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互为表里、密不可分的肮脏关系,却是事实。许多贪官的犯罪正是从生活作风堕落、包养情妇开始的,甚至许多情妇还是贪官犯罪的共犯或者催化剂。而当今的“色贿”(即“性贿赂”),也是当今社会的奷商用来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常见手段,他们用美女、色相作为一种手段,去引诱、拉拢、腐蚀权力者,从而达到其它方法达不到的目的。这种“小姐”招待、色情贿赂的“有色腐败”必然结果是领导干部的周围便会经常有漂亮的、时髦的女郎“相伴”,将此作为“苗头性问题”是一点都不差的。
我说的“上述五条”肯定属于《条例》中所说的“苗头性问题”,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肯定是可以“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过,“苗头性问题”是不是仅仅就只有上述五条,那也“肯定不是”的,不过,据我的观察,发现“苗头性问题”并不太难,难的是具体的执行,但是,谁敢“诫勉谈话”?!谁去“诫勉谈话”?!实在是很难的啊!因为党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传统已是多年不见了,它的“长期消失”是有充分的历史背景的,要一下子将它恢复过来亦是很困难的、艰巨的。不过,有《条例》支持,事情总会向好的方向发展!
最后,我倒是有一个诚恳的要求:希望网友们一起来分析、讨论还有没有其它属于“诫勉谈话”的内容的?!也好扩大我们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的思路。
(来源:人民网,发布时间:2004-04-06 13:04:35, 作者:邵道生,原标题《人民网:什么是“苗头性问题”?--三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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