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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请示
- 分类:危商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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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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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原劳动部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以及选登《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期还原事故过程,反思危化品仓库安全管理及监督工作。
关于“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请示
国务院:
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地区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截止到8月12日,这次事故已死亡15人,仍有101人住院治疗,其中重伤员25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这是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劳动部根据国务院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组织专家组从8月8日起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论报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
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及仓内化学危险品存放严重违章,是造成“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干杂仓库4号仓内混存氧化剂与还原剂,发生接触发热燃烧,是“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
(一)深圳市政府应负的责任
1.深圳市政府作为地方综合管理机构,对清水河仓库区的总体布局未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审查,使易燃、易爆、剧毒、牲畜和食物仓库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等设施,集中设置在与居民点和交通道路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区域,埋下了严重威胁深圳市安全的重大隐患。
2.未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条例规定严格审查,就批准成立“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
3.对公安部门如何防止火灾火险工作方面督促检查很不得力。
4.深圳市缺水长期未得到解决。这次“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由于消防无水,失去火灾初期灭火机会。
(二)深圳市公安局应负的责任
1.深圳市公安局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发放许可证的政府主管部门,未按国家法规、条例规定严格审查,就给“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发放《广东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深圳市爆炸品、危险品接卸中转许可证》,使该公司在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下,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合法化。
2.对清六平仓严重火灾隐患,深圳市公安局消防部门已于1991年2月13日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储存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应立即停止使用,储存的爆炸性危险物品应在2月20日前搬出,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但此后再未进行任何督促整改和安全检查,致使重大隐患未能消除而发生事故。
(三)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应负的责任
1.成立危险品公司的可行性报告,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不真实反映情况,把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干杂货平仓,说成是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物品仓库。
2.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照通知的要求整改,既不请示,也不报告,未将重大隐患消除,以致酿成爆炸事故。
3.仓库管理混乱,不按审批存放的危险品种类规定,严重混存各类化学危险品,导致直接发生火灾,引起爆炸。
四、建议
(一)为进一步查清这次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议立即由监察部牵头,广东省有关部门参加,高检院提前派人介入立案审查,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鉴于对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已取得一致认识,为了正确引导新闻媒介,建议由深圳市政府向市有关部门传达“8·5”事故调查结论。
(三)为吸取“8·5”事故的经验教训,建议由国务院召开一次全国电话会议,提出要求,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当否,请批示。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来源:文秘帮《深圳清水河“8.5”爆炸事故调查》时间2022-10-05 10: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