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应急网》据2014年12月23日举行的民政部新闻发布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七种情形可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考虑到这项规定与传统观念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审慎行使,即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其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但是意见也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1、 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 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 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如何及时帮助未成年人脱离“险境”
当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时,如何及时帮助他们脱险,避免悲剧发生?
意见不仅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的发现和举报义务,还对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出警处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
判断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被带离,应根据现场的情形判断。
第一种情形是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根据未成年人受伤的情况做出判断;
第二种情形是未成年人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要通过了解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是否经常施暴、有暴力倾向,或者长期酗酒、吸毒,精神异常等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种情形是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主要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无人照料的时间、次数等综合因素判断。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将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后,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过去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把未成年人带离后,亲属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上述规定不仅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生活学习的需要,提供了多元的保护地点,对民政部门兜底责任的明确,也对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很大帮助。
三、民政部门是“兜底”监护
家庭监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首要职责。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进行警示和惩戒。同时,国家监护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意见的公布施行,标志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协作配合方面又取得了新的进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层次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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